委托人刘某(个人)对吴某享有 450 万元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执行中查明吴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但其在深圳经营一家建材生意,月流水可观——钱"看得见、摸不着"。
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吴某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近 3 年流水,发现: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即属"情节严重"。吴某有能力履行而通过隐匿资金逃避执行,证据链完整。
向公安机关控告后 60 日未获书面答复,依据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侵犯了其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固定资金流水与经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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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 → 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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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到案后态度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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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家属代为全额清偿 4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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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谅解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