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多个债权人争夺同一被执行人的有限财产时,执行程序的"先到先得"规则会损害后顺位债权人利益。执行转破产程序通过集中清偿 + 全面审计 + 撤销个别清偿,往往能实现比继续执行更优的结果。
恪公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成员,负责债权审查、资产调查、撤销权行使与衍生诉讼代理。
| 制度工具 | 执行程序 | 破产程序 |
|---|---|---|
| 财产调查深度 | 网络查控为主 | 管理人全面接管财务账册并可强制审计 |
| 出资追缴 | 需逐个追加 | 管理人一次性向全体股东追缴,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
| 撤销权行使 | 需另行起诉 | 管理人可直接主张撤销并追回财产 |
| 个别清偿 | 先到先得 | 撤销破产前 6 个月内个别清偿,集中公平分配 |
| 待履行合同 | 无法处理 | 管理人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这意味着一家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但实缴为 0 的公司,进入破产后股东需立即补足 5000 万元用于清偿债务——这是执转破最直接的价值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