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某(个人)出借 750 万元给同乡陈某,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于 4 年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人一度认为钱要不回来了,只是抱着"再试一次"的心态找到我们。
调取执行卷宗与终本裁定,确认原查控范围仅覆盖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与车辆,未做关联人穿透。
委托律师调查令调取陈某的不动产交易记录,发现两个关键事实:
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请求撤销。赠与不因已办理过户而免责,房产仍在陈某母亲名下的事实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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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恢复至陈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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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执行 + 查封两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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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提出执行异议 → 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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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拍卖 → 一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