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某(个人)出借 500 万元给某贸易公司。公司败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周某以为"公司没钱就只能认了",实际上公司没钱,不等于股东没钱。
调取公司全套工商内档,发现: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证据:终本裁定书 + 工商档案中的实缴信息,两份文件即可锁定主张。
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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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判部门听证 → 裁定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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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股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一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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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股东个人名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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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拍卖前股东主动履行 38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