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就执行所得价款按债权比例受偿的制度。
这是参与分配的核心前提。实践中通常以执行法院的财产查询结果、终本裁定为判断依据。
关键限制:参与分配制度原则上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应当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但在实践中,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破产法院不予受理的,部分法院仍参照参与分配的规定处理——各地做法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判断。
时点要求极为严格: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所谓"执行终结前",通常理解为执行价款尚未发放之前。一旦案款已发放完毕,再申请参与分配将无法获得支持。
1. 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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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按法定优先顺序或担保权设立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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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金钱债权(原则上按各债权数额比例分配)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分配方案应载明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与受偿顺位、应受分配的金额及法律依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案件"能不能办"差别不大,"怎么办"差别巨大。委托前把这 4 个问题当面问清:路径规划、财产调查方法、收费模式、拒执协助,基本可以筛掉不合格的执行律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性结案,债权并未消灭。本文系统梳理推动恢复执行的十二条路径,包括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撤销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拒执罪移送与执转破倒逼,并附各路径的适用条件与举证要点。
本文梳理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分配与常见抗辩反驳,并结合深圳法院与广东高院的裁判倾向给出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