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简称"执转破"),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 制度工具 | 执行程序 | 破产程序 |
|---|---|---|
| 财产调查深度 | 网络查控为主 | 管理人全面接管财务账册并可强制审计 |
| 出资追缴 | 需逐个追加,受加速到期条件限制 | 管理人一次性向全体股东追缴,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
| 撤销权行使 | 需另行起诉,举证困难 | 管理人可直接主张撤销并追回财产 |
| 个别清偿 | 先到先得 | 可撤销破产前 6 个月内的个别清偿 |
| 待履行合同 | 无法处理 | 管理人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 债务利息 | 持续计算 |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停止计息 |
最核心的价值: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一家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但实缴为 0 的公司,进入破产后股东需立即补足 5000 万元用于清偿债务——这是执转破最直接的价值来源。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转破申请
↓
执行法院征询其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意见
↓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同时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
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3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裁定受理 → 指定管理人 → 债权申报 → 债权人会议 → 财产分配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应在破产程序中主张。
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行使;管理人拒不提起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可撤销的行为:
执行案件"能不能办"差别不大,"怎么办"差别巨大。委托前把这 4 个问题当面问清:路径规划、财产调查方法、收费模式、拒执协助,基本可以筛掉不合格的执行律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性结案,债权并未消灭。本文系统梳理推动恢复执行的十二条路径,包括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撤销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拒执罪移送与执转破倒逼,并附各路径的适用条件与举证要点。
本文梳理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分配与常见抗辩反驳,并结合深圳法院与广东高院的裁判倾向给出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