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建筑物上的权利冲突,遵循以下清偿顺序:
1. 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特定条件下最优先)
↓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3. 抵押权
↓
4. 普通金钱债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顺位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则体现了对基本居住权益的优先保护,是法定的特殊安排。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要点:
恪公提示:我们在接手工程款案件时,第一件事就是计算优先受偿权的剩余行使期限。若期限紧迫,会优先采取发函催告、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的方式固定权利。
人工费、材料款、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即构成工程价款的全部支出。
这一区分在诉讼请求的构造上极为重要。若不加区分地主张"工程款本金 + 利息 + 违约金 + 优先受偿权",法院在执行分配时只会支持本金部分的优先受偿。
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拍卖条件,且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可以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 观点 | 理由 |
|---|---|
| 否定说 |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
| 肯定说 | 实际施工人是工程价值的实际创造者,应享有与承包人同等的保护 |
恪公做法:代理实际施工人时,我们通常同时准备两条路径——一方面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以承包人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或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避免因主体认定问题导致权利落空。
一般不被认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已将建设工程抵押给银行。此时:
执行案件"能不能办"差别不大,"怎么办"差别巨大。委托前把这 4 个问题当面问清:路径规划、财产调查方法、收费模式、拒执协助,基本可以筛掉不合格的执行律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性结案,债权并未消灭。本文系统梳理推动恢复执行的十二条路径,包括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撤销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拒执罪移送与执转破倒逼,并附各路径的适用条件与举证要点。
本文梳理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分配与常见抗辩反驳,并结合深圳法院与广东高院的裁判倾向给出操作建议。